甘劳社函〔2005〕18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社信息函〔2005〕21号文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6号)文的延续和细化,并修正了其中的一些指标编码,请结合其实际工作,适时修改其相关编码及指标体系。
二、各地今后开发失业保险类软件时,在指标编码、指标类型、指标长度、代码等方面必须遵从本文中“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标准及数据库结构”的规范,其他未涉及的指标等内容请查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LB101-2000)〉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0〕19号)。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基础工作,按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标准及数据库结构”的要求做好数据的整理、核对和补充工作,以保证上传数据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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