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劳社发〔2005〕51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药品食品监督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称《药品目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原则
(一)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发展;
(二)兼顾我省经济水平和用药习惯差异;
(三)保持医疗保险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
(四)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统筹考虑,统一调整制定和发布;
(五)坚持专家评审制度;
(六)坚持“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调整范围及信息来源
(一)调入范围
1、我省2002年版目录调整增加而未能调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
2、1997年—2003年的新药、进口药(国家提供)。
3、1997年以后地标升国标的药品(国家提供)。
4、《国家基本药物》新调整的品种(国家提供)。
5、遴选专家推荐的药品品种(需符合上述范围)。
6、统筹地区推荐的药品品种(需符合上述范围)。
7、生产(流通)单位推荐的药品品种(需符合上述范围)。
8、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除工伤保险用药可以特殊考虑血浆蛋白类制品以及中成药的酒类制剂外),均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规定。
(二)调出范围
1、SFDA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2、专家建议删除的药品。
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出的药品。
4、专家认为不符合用药原则的药品。
(三)不予考虑调入的药品
1、儿科用药、预防用药、滋补药、减肥药等类别。
2、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
3、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4、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
5、临床上较少使用的老药。
6、国家目录相比较,已经有同类产品,且价格昂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三、调整内容
本次调整仅限于2004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西药和中成药中的乙类药品的15%,民族药调整不受比例限制,中药饮片暂不做调整。根据国家2004版《药品目录》规定的调整办法,我省2005年版药品目录品种为乙类药品的15%(劳动保障部规定各省区乙类药品调整数(162515%=243.75),计244个品种。同时对一些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考虑到参保职工的用药需求,尽量增加药品目录商品名对应栏目。
四、工作程序
本次调整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一)基础准备阶段,主要是制定调整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制定药品遴选办法、建立专家库、采集、整理药品信息,形成备选药品数据库。(二)药品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对备选药品库的药品进行遴选。(三)对遴选结果论证上报发布阶段。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2005年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物价、财政、卫生、药品食品监督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由上述单位相关处室有关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目录调整的具体工作。
(三)咨询和遴选专家组,由具有副主任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学、药学专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以及不同临床专业类别的医疗机构推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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