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劳社发〔2005〕13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4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规定》
《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是新形势下对1994年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修订完善。《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具有积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推进《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制定配套措施,确保《规定》贯彻落实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是制定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备案制度。明确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程序等相应工作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要求,完善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已参保的台、港、澳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个人帐户。
三是制定台、港、澳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办法,为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提供培训和鉴定服务。
四是印制《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表样见附件,并免费发放。
五是做好台、港、澳居民就业的数据整理和统计工作技术准备。
三、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进行咨询服务和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政策,就业手续,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内容,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开展用工检查,加强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
《规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按《规定》的具体要求,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为,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9月15日至30日,组织人员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检查中摸清本市(州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状况,在检查中宣传政策、执行政策。对符合条件,尚未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的,要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理,保证《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地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开展台、港、澳人员就业的检查情况报
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处。
联系人:解磊联系电话:(09318440133
附件: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略,见本汇编391页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