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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日期:2007-08-27 16:52:33   来源:)
 
 

甘劳社发〔2005〕15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大力鼓励和扶持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按照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经2005年8月17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从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本着“促进就业,有所保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以“两类人员”为对象,通过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申请低保的人员,凡在劳动年龄内并且有劳动能力的,要综合运用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低保政策促其就业。

    三、加强对促进“两类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共同负责“联动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制定政策,健全制度,促进“联动机制”实施。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指导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低保经办机构,运用“联动机制”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管理。县级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失业人员和申请低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及相关待遇确认工作。

    四、积极开展“两类人员”再就业服务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求职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都应持《失业证》、《身份证》或《低保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填报求职与培训意向。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逐人建立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两类人员”的求职与培训意向,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汇总报告,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就业培训,推荐提供就业岗位,举办专场就业洽谈会。

    (二开展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提供用工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通过企业吸纳、劳务派遣、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促进“两类人员”就业。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的竞争能力。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低保经办机构根据他们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确认享受失业保险与低保资格,并落实相关政策、兑现待遇。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向“两类人员”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人专项的就业行动计划,帮助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接受职业指导,实现再就业。接受职业指导的人员应端正就业态度,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接受推荐就业。

    (四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展再就业援助。各地特别是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实施再就业援助,并实现制度化、经常化。

  五、切实规范“两类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一“两类人员”在接受就业服务期间,对于主动进行求职登记,积极参加培训与接受推荐就业,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由街道、乡镇按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予以审核,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低保的人员实现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保留两个月的渐退帮扶补助,第一个月按原低保金额的100%予以补助,第二个月按原低保金额的50%予以补助。

    (二对于申请低的人员,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而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据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意见,并注明其未能就业的原因,经县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认定后,低保经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兑现低保待遇。

    (三对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要依法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就业培训,给予就业推荐,并将其接受就业服务情况进行记录,据此确认失业人员继续申领待遇资格。

    (四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推荐就业,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不予受理失业保险和低保申请,或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或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资格。

  六、切实做好“两类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一做好就业“托底”安置工作。对经过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再就业,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按规定享受期内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三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继续加强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认真执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七、加强街道社区工作平台建设。按照资源共享、精干高效的原则,将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低保机构进行整合。各级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视财力投入专项资金,建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计算机网络,实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平台的网络对接。建立“两类人员”管理数据库,将其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就失业状态及就业需求输入微机,实现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互通互连,有针对性地实施动态管理。

    八、各市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