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栏目分类
综合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
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
就业与再就业
社会保险
其它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综合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到期末收回农保基金计息问题的答复函
(日期:2007-08-27 18:16:58   来源:)
 
 

劳社厅函〔2005〕116号5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到期末收回农保基金计息问题的请示收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对象的负债,最终还要兑付参保人。经研究,对于其中已确定无法回收的部分基金空挂本金、虚计利息的情况,在操作中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计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核算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预定负担而尚未支付的利息,把这部分利息和它对应的净保费计人责任金,可以核算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对象的负债情况。

    二、不计应收利息。已确定无法回收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应收利息,年终核算时真实反映出调剂金的盈亏情况。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