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组通字〔2005〕3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局,各市州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甘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5〕2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护理费的范围和条件,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本通知自2005年8月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