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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7-08-27 18:24:51   来源:)
 
 

甘劳社发〔2005〕189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就业促进中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工作,确保出中心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并轨过程中出中心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出中心返回原企业继续工作的下岗职工,按企业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应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保留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其他企业招收的下岗职工,由新企业为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双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二、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并轨实施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谁欠费谁补缴的原则,属个人欠缴部分应由本人补缴,属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补缴。企业一次性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先将涉及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欠费足额补缴,其余欠费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

    三、至《通知》下发之日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已年满40周岁的女职工和年满50周岁的男职工(“4050”人员,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协商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难以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可在与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由企业发放生活费,企业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与企业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见附件一,其中“4050”人员,可同时与企业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见附件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期限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五、与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档案由企业代为保管。协保人员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由企业到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协保人员协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应缴纳的比例核缴,缴费基数以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企业为协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应为其单独造册后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代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额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二、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5

单位名称:职工姓名: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学历身份证码

乙方户口所在地

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

乙方原身份乙方原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定并轨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82号精神,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本人签字:企业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性别  身份证号

    根据《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定并轨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82号和《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189号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不再保留甲方职工身份,甲方为乙方办理失业登记,但不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为乙方代管档案关系,并继续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社会保险费由双方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

     三、乙方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甲方职工应缴纳的比例核缴,分别为C#15和C#15。 乙方医疗保险按照甲方职工应缴纳的比例核缴,分别为C#15和C#15。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政策规定执行。

     四、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甲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五、乙方在协议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代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在协议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费、个人帐户继承额由甲方负责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六、本协议自年月至年月止,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