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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08-27 12:26:8   来源:)
 
 

甘劳社发〔2005〕128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东风场区、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制定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机明电〔2005〕476号)要求,我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并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召集的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核,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附件: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点,支持和鼓励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2、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一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对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兴办非公有制企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以解决大额医疗费用为重点,采取只建统筹基金和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办法,将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它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缴费费率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督促其按时足额为企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统筹地区要本着方便参保、保障待遇的原则,尽快出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

二、努力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

    5、在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6、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劳动者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

    7、各级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要将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劳动纠纷。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的调处力度,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8、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公有制企业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三、认真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9、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10、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2005年12月31日前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帮助。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按规定扩大贷款规模。

    11、在2005年12月31月以前,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将享受的剩余期限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2、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四、引导和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1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点,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工提供信息服务。   

    1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非公有制企业自行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的补贴。

    1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与农民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用上行为。

    五、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

    1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培训纳入各地职业培训规划。举办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培训班,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各类就业培训中心、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社会培训机构,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17、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申报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1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六、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为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19、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在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窗口,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组织招用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合同鉴证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上门服务,主动了解和掌握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需求,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适用人才信息库。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对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上述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20、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坚决纠正多头检查以及借检查之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21、公布劳动保障举报监督电话,邀请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担任劳动保障行风评议特约监督员。认真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予以调查、答复和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

    22、加大劳动保障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以及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政策。采取开通政策咨询热线、举办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政策培训班、主动到非公有制企业上门进行政策咨询、为荣获再就业先进单位的非公有制企业赠阅中国劳动保障报、甘肃劳动保障等政策专刊的方式,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指导。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