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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05年版)和《甘肃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
(日期:2007-08-27 12:32:18   来源:)
 
 

甘劳社发〔2005〕44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甘肃矿区社保局,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长庆石油勘探局社保中心:

         甘肃省省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在全省实行。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确保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正常结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我们重新补充修订了《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制定了《甘肃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印发你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05年版)和甘肃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分类或逐项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制定限制使用和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四、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中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组织制定限制使用和相应的管理办法的工作中,要充分征求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05年版)

        2、《甘肃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