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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8-28 12:3:49   来源:)
 
 

劳社部发〔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井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将参保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公示。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作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扩大覆盖面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三、企业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

    六、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参保证明中尚未解决的相关问题由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协商处理。

附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