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就业再就业 >> 劳务派遣 >> 正文 |
|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业务建设的指导意见 |
| (日期:2007-03-15 15:16:49 来源:) |
| |
| |
甘劳社发〔2006〕2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促进中心),劳务工作办公室(劳务局),有关劳务派遣组织: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14号)精神,为了做好劳务派遣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务派遣行为,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劳务派遣协议问题 (一)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和框架协议的具体条款逐条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协议书。 (二)协议签订以后,由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经双方确认后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上岗。 二、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问题 (三)劳务派遣人员与原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劳务派遣人员转换身份时,原用工单位应与其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组织应及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四)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时应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合同文本。 (六)劳动合同期限要与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期限相一致。 (七)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务派遣组织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并备案登记。 三、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及福利问题 (八)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办法由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进行具体协商。 (九)劳务派遣组织要按时足额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截留、挪用。 (十)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包括:休假(探亲、婚丧、产假、哺乳)、补贴、补助、保健、奖励等方面。劳务派遣人员的上述福利待遇等应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员工同等对待,劳务派遣组织协调由用工单位予以落实。 四、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问题 (十一)劳务派遣组织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十二)劳务派遣组织要开设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帐户,由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转入劳务派遣组织指定的帐户,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及时足额缴纳单位负责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务派遣组织为劳务派遣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及时记录个人缴费情况。 (十三)劳务派遣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办理退休有关手续。 (十四)劳务派遣人员原来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派遣组织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务派遣人员接续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五、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培训问题 (十五)劳务派遣组织应联系协调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十六)劳务派遣组织也可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根据工作岗位委托用工单位进行专业性、技能性的培训。 (十七)涉及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可以由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培训。 (十八)培训费用由劳务派遣组织协调有关用工单位解决。 (十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劳务派遣组织提供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六、劳务派遣人员的跟踪管理服务问题 (二十)劳务派遣组织要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劳务派遣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教育。劳务派遣组织要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把好人员质量关。 (二十一)劳务派遣组织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劳务派遣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十二)劳务派遣组织要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等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调查了解,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可能产生矛盾和纠纷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二十三)劳务派遣组织要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联系卡,注明双方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 七、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劳动争议的问题 (二十四)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关于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问题 (二十五)劳务派遣人员在和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本人的原始档案,并将其档案保管到劳务派遣组织。 (二十六)劳务派遣组织为原用工单位需要转换身份的劳务派遣人员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档案保管服务。 (二十七)其他人员可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档案托管费。 九、关于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费和收费问题 (二十八)劳务派遣组织可与用工单位在签订协议书时明确约定管理费标准和数额。 (二十九)劳务派遣组织要核算劳务派遣服务管理成本,劳务派遣管理费具体数额在服务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与用工单位进行具体商谈。 (三十)劳务派遣组织的收费按照《甘肃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甘劳社发〔2001〕221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保密问题 (三十一)凡涉及到用工单位的商业、技术等秘密及用工单位提出的其他保密事项时,劳务派遣组织要教育劳务派遣人员严守用工单位的秘密,开展保密教育,避免劳务派遣人员给用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务派遣人员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问题 (三十二)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时,用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派专人前往,深入调查,协商解决办法,做好善后工作。 (三十三)用工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十四)劳务派遣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月报制度问题 (三十五)各地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本辖区内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人员情况,并按报表(附件1、附件2)要求,每月10日前报我厅省就业促进中心。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各工作站劳务派遣人员情况直接报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 十三、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等问题 (三十六)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党团组织、户籍、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管理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附件1:劳务派遣工作进度月报表 附件2:劳务派遣人员月报表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