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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
| (日期:2007-10-26 22:8:46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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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06】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单各位: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做好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积极开展就业援助,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一)援助对象。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是指零就业家庭即在城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但下列情况除外:1、家庭成员中已办理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2、家庭成员中1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3、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工作目标。要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每1户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要确保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要在3个月内保证至少1人实现就业。 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安置的可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列为就业援助对象。 (三)工作要求。 1、要认真开展普查工作。各地要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2、要规范申报认定程序。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公示、街道审核,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没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为其中1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纳入统一管理。对已经领取和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应当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 3、要分类制定帮扶措施。对零就业家庭中的“4050” 人员、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伤病残人员等,要按照不同类型、区分对待,制定相应的帮扶措施。大龄就业对象要在公益性岗位重点安排就业;女性和单亲家庭成员,由当地妇联、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实现就业;对青壮年成员要加通过组织劳务输出,实现转移就业。 4、要做好跟踪服务,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对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跟踪服务,了解掌握就业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的问题,提高其就业稳定性。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按照社区开发、就近安置的原则,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交通协管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小区物业管理、病残疾人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二)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创业促就业活动。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和推介、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劳务派遣、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而资金不足的,个人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建立部门帮扶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国有企业都要按照不低于编制人数1%的比例开发公益性岗位,编制人数不足100人的,至少开发1 个公益性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就业。要建立街道社区帮扶联系点,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四)积极开展献爱心活动。要在全社会开展对零就业家庭献爱心、奉真情、促就业活动。鼓励和提倡党员干部和零就业家庭结对子,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对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零就业家庭,提供贷款反担保,帮助落实启动资金。 四、完善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实现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涉及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当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就业服务补贴。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各地政府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的标准,为其提供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可比照公益性岗位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要相应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三)有关部门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场所建设,预留一定场地,为安置社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提供条件。 五、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强就业服务功能。 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创建“信用社区”和“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进一步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强化社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等活动进入社区,使零就业家庭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根据辖区零就业家庭基本情况,制定帮扶方案和援助措施,明确帮扶对象和援助责任人,落实帮扶援助任务,实行“一对一”服务,切实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一)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援助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从现在起,省政府将援助工作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地方政府要分解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制。省政府对各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援助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扶持政策,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审核认定等基础工作,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负责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要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按规定落实就业补助政策,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 建设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和再就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行政手续外的经营范围一律放开,允许其自主经营,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任何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零就业家庭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针对零就业家庭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减收鉴定、医疗、公路、教育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交通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用水、用电、供暖实行优惠。 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千方百计为零就业家庭中的“4050”人员、伤残人员和困难职工遗属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援助。 妇联组织要配合政府,利用妇联组织网络健全的优势,发挥街道、社区妇联的作用,摸清所在地零就业家庭基本状况并建立档案;对零就业家庭的失辍学女童,实施“春蕾计划”,救助她们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要依托妇联家政服务中心,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第三产业。 各类新闻媒体要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报道,切实做到让每一个零就业家庭和成员都了解和掌握各项援助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活动。 (三)建立举报监督制度。省、市州、县区市政府都要设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并在主要媒体、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畅通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各街道、社区都要把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定期在社区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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