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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日期:2007-03-13 11:51:52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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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社〔2006〕10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经省政府同意,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重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省及各地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市(州)的就业再就业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分配。省级财政对市(州)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特定政策补助。省对市(州)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各地财政实际投入、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资金支出进度、并轨工作启动及进展、下岗再就业资金结余等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实行补助指标分次下达、资金随指标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不足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从本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督查,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各项补贴的支付办法和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待《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三类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申请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符合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对“三类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的操作程序如下: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有“三类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在开班之前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内容包括培训项目、人数、期限和方式等。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按第(一)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程序和补贴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凡发现有套取资金的立即取消其培训资质资格。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单位负担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甘政发〔2005〕96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三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条件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一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34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但最高标准控制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5%以内。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初次申请技能鉴定的符合条件人员,要减收300元/人的鉴定费,鉴定收费标准低于300元的项目,鉴定机构不再收取鉴定费。季度终了,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减收的费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申请应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再就业优惠证》及《低保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技能鉴定收费票据复印件、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文件和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七)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在做好相关再就业政策衔接工作、不影响再就业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省属及以下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按照《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下岗职工出中心困难企业界定办法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5〕163号)文件规定执行。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六、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决算管理。 每年年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年度终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2006年起,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任务已完成,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入下岗职工生活费的政策停止执行。2005年底前仍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市(州),并轨资金不足的,可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82号)文件精神,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待遇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理念结余中调剂一部分用于并轨资金。 八、中央和省属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政策补助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级财政在对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属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出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九、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帐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工作中年存在的实际问题。 十一、本通知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03〕5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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