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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7号文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7-03-13 11:53:10   来源:)
 
 

甘财综〔2006〕15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政府有关部门:
        最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7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收费项目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收费项目。
 中央批准的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省级批准的应免交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具体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后另文公布,执行期不变。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相关人员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已减免的相关收费。
 四、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上规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因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本文件下发之前,已经收取的应予免交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在4月底前全额退付,不打折扣。
 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免交的各项收费项目,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各市、州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于今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