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对企业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后的税收减免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