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劳社发〔2006〕5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5〕96号),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22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甘劳社发〔2006〕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其他工作,并且没有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没有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未进中心下岗职工不包括下列人员:轮训轮岗、停薪留职、内部退养、劳务输出、从事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非企业原因离开工作单位或无求职愿望,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本企业领取的生活费等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全省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以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其他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也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5]96号)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除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外,还需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 3、《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 4、失业人员提交《失业证》、下岗职工提交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提交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企业关闭破产证明,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交《失业证》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下述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公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申领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2日内无异议的,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3、认定: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2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认定,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上签注意见; 4、发证: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统一编号,并在相片骑缝处加盖发证单位钢印。《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放给申领人。 (三)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由下岗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受申请、公示、认定和发证。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三、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应当与本人有效身份证合并使用。对已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政策执行部门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详细注明并加盖印鉴。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3、本省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4、《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放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结合《再就业优惠证》年检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享受政策或享受政策未到期的,《再就业优惠证》仍然有效,各地要按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对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5、《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第三季度由原发证单位进行年检。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不合格和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均为无效证件。原由省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6年起,由持证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年检。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改善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9、《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按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甘劳社发〔2003〕23号)附件五执行,其中下岗失业人员类别号按下列编号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类别号为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类别号为2;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人员类别号为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类别号为4;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类别号为5;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类别号为6。 四、关于认定证明的发放管理 (一)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企业可申请办理认定证明: 1、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2、商贸企业;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企业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认定、发证。 (三)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二);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8、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9、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0、《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三); 11、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要提交有效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四)认定证明申领程序 1、申请:申报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材料进行核查: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3、发证: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五)认定证明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认定证明时,应在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招用单位名称和劳动合同起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戳记。 3、认定证明实行年检制度,由原发证机关根据《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第四条执行。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认定证明无效,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4、各市州及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认定后,填写《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备案表》(附件四),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编号、备案。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执行。审核程序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管理办法》(甘劳社发〔2003〕45号)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的印发 1、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版《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式使用,原版《再就业优惠证》和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不再发放。《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仍然沿用原有式样不变。 2、《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免费发放。认定证明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
附件: 1、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备案表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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