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劳社发〔2007〕7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精神,狠抓税费减免、就业服务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岗位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落实还不到位,总体进展迟缓,大部分地区至今仍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影响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整体推进。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及标准、期限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补贴程序及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或续接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登记。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台帐,对其从事的服务项目进行核实,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从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主动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没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办理就业登记。 2、申请。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从事该项服务满3个月后,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3、审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其从事的服务项目进行审查,并在社区内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每季度20日前统一汇总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审查认定,5日内汇总上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 4、审核发放。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通过银行(邮局)将资金直接补贴到人或拨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收到资金后,要尽快通知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领取补贴。 5、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代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证明、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6、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等终止灵活就业的;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地确定的其他情况。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 1、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灵活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乡镇)或社区统一保管。本人终止灵活就业后,《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 2、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服务的项目及工作地点、劳动时间、劳动收入、享受社保补贴等内容建立健全基础台帐,每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进行核实认定,并在台帐上予以注明。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具体困难。 四、几点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贯彻落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共同推进政策落实。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应于2007年7月底以前,全面落实政策。 2、各地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根据当地财力和就业资金筹集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方案,合理把握工作节奏,稳步推进工作。 3、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的测算工作,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同时加强监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印制表册、台帐的费用可从县区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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