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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
(日期:2007-10-28 11:15:48   来源:)
 
 

甘劳社函〔2006〕9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省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各类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9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强化社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大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建立社区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到2008年底,全省有3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三、基本标准
(一)就业再就业标准
1、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率达到90%以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率达到95%以上。
2、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并对“零就业家庭”建立了跟踪调查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3、无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二)工作平台建设标准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纳入当地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做到了“六个到位”:
1、机构到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已挂牌,并落实了编制。
2、人员到位。每个社区要有1-2名以上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取得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3、经费到位。落实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了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使经费来源有切实保证。
4、场地到位。具备专门、固定的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5、制度到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跟踪走访制等各项规章制度。有规范的管理服务标准和完善的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布。
6、工作到位。及时填报各项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
(三)基础管理标准
1、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就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其就业能力与愿望。
2、按照当地统一规范的基础台帐,做到下岗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率达到100%;社区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率达到100%(含灵活就业人员);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民营和个体企业的企业登记率达到100%。
3、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情况台账并定期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4、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运行和管理制度,与街道、及市州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四)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标准
         按规定做好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就业实体(企业、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及时享受到各项扶持政策。
l、协助街道和县(市,区)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并有申领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达到100%。
2、设立了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宣传栏,挖掘辖区内就业再就业典型并深入宣传。
3、积极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有申领小额贷款要求并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帮助落实小额贷款率达到100%;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社保补贴100%落实;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保补贴100%落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100%落实。
(五)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标准
1、开发一定数量的社区公益性岗位。
2、结合社区居民需要,大力发展社区非正规就业组织,鼓励扶持发展社区经济实体,兴办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网点,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3、大力挖掘各类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
(六)就业援助标准
1、实行跟踪服务。定期走访就业困难家庭,跟踪了解其就业状况。
2、组织或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项就业服务。
3、对生活困难、急需就业的人员,给予及时就业安置。
(七)其他工作标准
1、没有因就业问题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积极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社区就业工作与劳务派遣、职业培训、维权、保障等工作的衔接。
四、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将其作为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措施,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安排部署。
(二)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和充分就业社区具体、细化的标准,认真组织街道、社区开展创建活动,逐步形成社区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动态评估考核制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评估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1、自查。每年11月底前,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根据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自查。
2、推荐。通过自查达到标准的社区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3、审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推荐的社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
4、复查。经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复查,将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社区名单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5、核查。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地上报的充分就业社区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就业社区名单。
6、奖励。对达到标准的社区授予年度“充分就业社区”匾牌,对其中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四)各地应于7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具体标准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创建活动中的经验做法及问题要及时上报。
联系人:解磊
联系电话:(0931)844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