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培就司函〔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5号)要求,现就2007年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下简称"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评定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5月~7月,由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A级的评定; (二)8月~9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AA级的评定; (三)第四季度,由劳动保障部组织评定工作经验交流及专业培训,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 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评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省级和市(地)级组织管理机构和省级评定机构,上述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专家组成员名单,评定工作开展的工作进度安排等。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于5月20日前将评定工作方案报中国就业促进会。 三、各省、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做好评定前的准备工作,向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的目的意义,制定评定工作的具体流程,确定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按计划、有组织、高质量地完成评定工作。 四、评定工作应严格遵循A级、AA级评定标准,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试行)》(附件1)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评定标准进行增补完善,对评定规程进行细化。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评定机构应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信息标准》(附件3)建立信用数据库,登记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基本信息,记载评定过程信息和评定结果信息等,并在评定工作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信用数据库上报中国就业促进会。 六、各地要加强领导,重点抓好评定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评定工作顺利开展。要将评定工作与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要认真总结经验,通过评定工作树立一批讲诚信、守信誉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七、各地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八、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中国就业促进会将对各地评定工作进行指导,收集总结各地的经验和做法,广泛进行宣传推广,为2008年进一步做好评定工作积累经验。 联 系 人:武钰,陈蕊 联系电话:010-84201661,010-84201670(传真) 电子邮箱:wuyucredit@sina.com wuyucredit@163.com
附件: 1.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试行) 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 3.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信息标准
培训就业司 中国就业促进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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