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劳社发〔2008〕93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做好我省地震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就业援助方案,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带着对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认真抓好抓实。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成立地震灾区就业援助领导小组,李峰厅长任组长,王淑仁副厅长、陆代森副厅长任副组长,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处、就业处、省劳务办、省就业促进中心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负责人为成员。各市州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灾区就业援助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确定一名主管局长和主办人员主抓灾后就业援助工作。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灾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深入灾区“援助对象”较多的企业和社区,制定就业援助方案,开展多形式的援助活动。要结对开展工作人员与“援助对象”的援助活动,将“援助对象”对口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落实就业政策,确保资金到位。灾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协调民政等有关部门,确定受灾劳动者身份,并发放相关证明,及时落实扶持政策。地震灾区的就业援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及时上报情况,实行专帐管理。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灾区就业援助实施方案、调查摸底的具体情况、就业援助情况动态今年每月月底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各地财政部门对灾区“援助对象”发放各类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要单独建帐管理,并报送省财政厅。 联 系 人:省劳动保障厅:张 荐 电话:(0931)8440179 省财政厅:刘志平 电话:(0931)8891314 附件1、甘肃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具体方案 附件2、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固定联系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甘肃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筹灾后重建工作,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灾区就业援助,维护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权益。 二、援助目的 为受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帮助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援助对象 地震受灾的城镇企业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就业人员、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失去土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及其他急需援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援助对象”)。 四、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灾区就业援助工作 1、开发公益性岗位。灾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志愿者)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如卫生防疫、伤员看护、物资搬运、抢险抢修、环境清理、雇工、治安维护等纳入公益性就业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同时,结合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进程,继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受灾“援助对象”。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援助对象”,要落实就业援助相关政策,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援助对象”。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援助对象”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援助对象”,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地震灾区和其他市州重建恢复生产时开办的符合国家规定微利项目条件的贷款人员,灾区就业服务机构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要协调经办银行给予贷款,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对受灾停产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在吸纳“援助对象”就业后由就业服务机构及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额度。要发动当地财政供给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为申请贷款的受灾人员实行承诺反担保,开展一帮一、结对子、献爱心活动。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借款人的原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5、开展受灾职工劳务派遣工作。因受灾影响停产停业的企业职工和“援助对象”,劳务派遣机构可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安置。企业重建和恢复生产后再返回原企业。 6、优先扶持灾区零就业家庭。对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帮扶,综合运用各项就业服务措施和扶持政策,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二)积极开展灾区“援助对象”就业服务工作 1、主动上门调查。灾区应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确定灾区重点“援助对象”。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上门,对受灾人员的生产生活、灾区新产生的失业人员、企业停产情况、因地震而造成的失地农民、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等进行调查,尽快摸清核实灾民的就业状况,为制定援助措施和重建方案提供依据。 2、开展援助登记。要逐家逐户开展对受灾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及其他就业需求的登记,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3、提供就业信息。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企业用工单位,收集适合受灾人员的就业岗位信息,直接主动地为“援助对象”提供信息,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灾区外出务工人员要实行专门帮扶,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 4、落实各项就业服务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受灾“援助对象”及时发放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确保灾区“援助对象”基本生活。 5、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援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各地可按省劳动保障厅统一部署安排,与灾区建立固定联系(具体安排见附件2),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尽快恢复办公秩序,对因受灾造成办公楼严重受损的地区,不得举行室内专场招聘会。要设立临时办公地点,对“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援助对象”,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在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和提供创业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省劳动保障厅确定省劳务办和省就业促进中心,统筹安排援建工作。 6、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联系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按照省劳动保障厅92号文件要求,凡灾区初高中毕业生有意愿就读技工学校的,实行免试入学,安排属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就读,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从师资教学手段等方面全力支持,帮助灾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不受时间、工种限制。 7、做好灾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区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4号)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服务和安抚工作,提供切实的支持和保障,务求落实到每一个灾区农民工身上。 8、切实维护灾区“援助对象”的就业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访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及时优先处理涉及灾区“援助对象”的维权案件,严厉查处拖欠、克扣“援助对象”工资行为,重点确保“援助对象”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其他各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附件2:
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固定联系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
1、省劳务办固定联系陇南市劳务办、就业促进中心 2、省就业促进中心固定联系甘南州劳务办、就业服务局 3、兰州市劳务办、就业服务局固定联系武都区劳务办、就业促进中心、西和县劳务办、就业促进中心 4、天水市劳务办固定联系文县劳务办、礼县劳务办 天水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固定联系文县就业促进中心、礼县就业促进中心 5、嘉峪关市劳务办固定联系宕昌县劳务办、成县劳务办,嘉峪关市就业服务中心固定联系宕昌县就业促进中心、成县就业促进中心 6、武威市劳务办固定联系康县劳务办、武威市就业服务局固定联系康县就业促进中心 7、金昌市劳务办固定联系徽县劳务办、金昌市就业服务局固定联系徽县就业促进中心 8、酒泉市劳务办固定联系两当县劳务办、酒泉市就业服务中心固定联系两当县就业促进中心 9、张掖市劳务办固定联系合作市劳务办、张掖市就业服务中心固定联系合作市就业服务局 10、庆阳市劳务办、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固定联系卓尼县劳务办、就业服务局和临潭县劳务办、就业服务局 11、平凉市劳务办固定联系迭部县劳务办、夏河县劳务办 平凉市就业服务局固定联系迭部县就业服务局、夏河县就业服务局 12、白银市劳务办固定联系玛曲县劳务办、白银市就业促进中心固定联系玛曲县就业服务局 13、定西市劳务办固定联系舟曲县劳务办、定西市就业促进中心固定联系舟曲县就业服务局 14、临夏州劳务办固定联系碌曲县劳务办、临夏州就业服务局固定联系碌曲县就业服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