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劳社发〔2009〕51号
兰州、天水、酒泉、庆阳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4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兰州、天水、酒泉、庆阳市为全国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创建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氛围 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创业甘肃”活动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扩大就业,也有利于通过以点带面,为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创业工作对做好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努力实现创业增加财富、带动就业、构建和谐的目标。首批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地区,更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积极推动本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开展,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立组织机构,完善领导体系 首批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调动相关部门积极性,共同做好创建工作。要尽快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考核、评估创建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承担日常事务及相关材料的汇总和上报。省上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责任单位是省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创建信息汇总和创建工作的考核、督察、指导等工作。 (三)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创建任务 各创建城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8〕182号)精神,并结合本地产业分布情况、经济发展实际和已有的工作基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制定本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于4月底前报送我厅。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本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目标任务,搞好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准入门槛、完善创业政策、激活创业主体等具体措施,以及开展创建活动实施步骤等。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强化督促协调和工作指导。 (四)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服务 各创建城市要针对创业者在市场准入、行政管理、融资渠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利用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和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完善创业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形成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和良好的就业环境。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及扶持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为有创业欲望的城乡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省厅将适时组织创建城市进行专题研讨和交流,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国家创业型城市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国家创业型城市应达到的基本标准是: (一)全员创业活动指数。指反映辖区内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的比例。创业活动是指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自主创业等。 (二)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指反映辖区内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 (三)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主要反映通过创业活动促进的创业企业增长率、创业企业1-3年存活率。 (四)创业环境满意度。主要反映社会各界对当地创业环境和创业工作的满意程度,反映创业工作成效。主要指标包括小企业平均创业成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创业带动就业率,以及创业政策、制度完善和落实程度。 (五)其他指标。指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 以上基本标准要重点反映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情况。 三、加强基础工作,确保创建任务圆满完成 (一)创建工作时间安排 首批全国创业型城市的创建时间为两年。2009-2010各创建城市按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完成创建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11年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将对创建城市工作进行评估确认。鼓励创建城市积极开展工作提前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二)确保落实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为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各创建城市要将各项任务落实到每个部门和每个责任人,提出工作要求,部署落实具体工作任务。要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所辖区县和有关部门创建工作任务的动态管理,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编发工作动态等多种形式掌握和调度创建任务完成情况,以确保工作进度。省厅将定期对各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宣传和上报创建工作进展 各创建城市要采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围绕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抓好典型宣传和重点宣传,着力宣传创建创业型城市的主要政策内容;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典型事迹和经验。要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及时上报重要的创建成果;在各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专题报道工作动态。省厅将在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网(www.gsqmcy.cn)上开设专题,汇总报道各地创建情况,宣传交流各创建城市开展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并及时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四)其他事项 未列入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市州,可以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对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等指标达到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标准的,省厅将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上报为国家级创建城市。 请各创建城市于2009年3月底前,将负责承担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日常事务的机构名称、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姓名、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汇总上报省厅。 联系人:戚发勇 电 话:(0931)8407307 传 真:(0931)8440120 邮 箱:qfy.1973@163.com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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