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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加快劳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省委发〔2004〕31号)
(日期:2008-04-28 15:10:20 来源:)
大力推进和积极引导劳务输转工作、加快劳务经济发展,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省劳务输转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03年,全省外出务工人员已达286万人次、约140万人,其中有5 6万人在省外务工就业。全省劳务收入51亿元,务工人员年人均收入3 600元。实践证明,劳务输转是一项投入少、见效快、富民强县、利国利民的新兴产业。加强劳务输转工作,加快劳务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全省劳务输转工作发展不平衡,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增长速度趋快,全省1000万农村劳动力中每年大约有300多万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二是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全省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及文盲和半文盲比重高达20%左右,农村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5.6年,受过各种技能培训的人数只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7.1%;三是劳务培训工作滞后,劳务输转还没有实现由体力型、数量型向技能型、质量型的转变;四是一些地方对劳务输转工作的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五是一些地方劳务输转业务归口管理不统一,工作经费投入较少。这些困难和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劳务宣传考察、信息传递、组织输转、跟踪服务及建立劳务基地等工作的开展。
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劳务输转工作、发展劳务经济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为指导,高举发展改革的旗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向大中城市转移与向小城镇转移相结合,离土转移与兼业转移相结合;就地转移与异地转移相结合,向国内转移与向国外转移相结合;消除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加强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做大做强劳务经济,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优化农村就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下大力气尽快实现全省劳务经济年收入突破1OO亿元的新目标,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
一、坚持把劳务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重要意义。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加强劳务输转工作,发展劳务经济,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分认识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加快发展劳务经济作为富民强县的重要举措来抓。
(二)切实把加强劳务输转、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劳务经济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发展劳务经济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劳务经济工作,经常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各部门要加强协商,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做好推进劳务输转、发展劳务经济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探索劳务输转的新途径
(三)积极拓展国内劳务市场。要把国内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及周边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省区作为劳务输出的主攻方向,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要有计划地在省内建设一批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不断提高有组织输转能力,确保农民工有序流动。
(四)尽快建立和推广劳动预备制度。要针对沿海发达地区和周边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省区产业发展需求和我省富余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建立和推广劳动预备制度,努力做到有需即供、有求即应、有务即劳,打造陇原劳务品牌。
(五)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重视乡镇企业与工业园区和工业小区、科技园区建设,形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乡镇企业产业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空间。要加快以卫星城、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新领域。
(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为农民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组织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参与政府投资的退耕还林、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环境整治、县乡公路、电力和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我省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使用本省农民工,增加农民劳务收入。
(七)积极探索城镇新生劳动力通过劳务输转实现就业的新途径。要鼓励和引导城镇新生劳动力转变择业观念,实施走出去战略,有组织地向沿海发达地区输转,促进城镇新生劳动力通过劳务输转实现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八)积极探索境外劳务输转工作。要通过加强海外联系和考察等途径,广泛收集境外用工信息,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劳务协作,积极探索境外劳务输出的合作方式,大力开发中亚和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劳务市场。
三、努力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九)加强农民工培训的统筹管理。农民工的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根据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的要求和部署,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整合现有资源,继续加大职业教育比例、结构、布局调整的力度。要根据市场对劳动力的技能需求,不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各级政府要加大培训经费投入,采取政府资助、企业订单、市场运作、部门协作等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培训农民。要鼓励各类培训机构、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培训,加快农民工培训步伐。要努力提升初级劳务人员队伍,壮大中级劳务人员队伍,发展高级劳务人员队伍,尽快形成初、中、高级劳务人员梯次结构。
(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培训。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转移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程。培训对象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意向的中青年农民为主,培训内容要以建筑、制造、家政、餐饮、保安等市场需求量较大的非农职业技能为重点,以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引导性培训为基础,特别要围绕技能型劳务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县、乡培训机构为主体,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形成培训合力,多形式培训农民工。要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和岗位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建立农民工培训新机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创新培训机制。制定有效的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鼓励农民工主动参加培训,鼓励用人单位主动组织农民工参加培训,鼓励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农民工培训。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十二)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 要求,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民工培训的专项资金,保 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四、认真做好劳务输转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3]1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 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
(十四)搞好信息服务。要依托各级政府、部门、企业 驻外办事机构和我省外出打工成功者,在用工量大的省市 建立农民工服务站,派驻劳务大使,广泛收集和发布劳务 信息。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劳务中介组织和用工量大的 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要通过农业信息网、劳 动保障网等网络体系和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农户 传播就业信息,通过职业介绍大厅等场所发布劳动就业信 息。要搞好供需对接,努力减少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各 级劳务机构要开通为农民工服务的专线电话,为农民工提 供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咨询和在外劳务的跟踪服务等。
(十五)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整合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县级劳动力市场要把为农民转移就业服务作为重要内容,搞好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积极培育各类劳务中介组织、劳务协会和劳务经纪人。要规范管理,依法清理非法职业介绍机构,从严惩处各种欺诈行为,促进劳务输出有序进行。
(十六)充分发挥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我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在劳务输出中的职能作用,在巩固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新疆、内蒙古、苏州、厦门、格尔木、银川和哈萨克斯坦等已有劳务管理机构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基地,进一步强化劳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加强劳务协作,广泛收集用工信息,积极做好劳务人员招用和有序输转工作,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比例。各级政府驻外机构要发挥与当地政府有良好稳定关系的优势,利用情况熟悉、联系面广的有利条件,广泛收集当地用工信息,支持我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搞好输转和跟踪服务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十七)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工作的操作办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十八)支持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农民工申办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除国家限制的特殊行业外,农民工只要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就允许开办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申办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只要凭本人身份证、场地证明,就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各商业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推行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小额信用贷款。
五、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严禁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各有关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禁乱收费。取消除《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以外的所有涉及农民外出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十)加强劳动合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督促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农民工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特别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要教育农民工学会利用合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严禁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和监控制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的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补发。要重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凡是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坚决不予验收;凡是不能及时发放工资的企业,不许其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不予年审。实行建筑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其他行业也要积极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机制。
(二十二)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要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使饮食、住宿条件符合食品卫生和防疫的基本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参加所在单位或当地的工会组织;妇联和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农民工维权电话,受理农民工维权请求,并积极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予以曝光。
(二十三)保留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对转移的农民,不论务工时间长短,都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和鼓励其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形式依法流转土地,解除其后顾之忧。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可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集体的,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外出务工农民在承包地的耕种、管理和收获方面遇到的困难,村集体要组织人员为其提供配套服务,保证承包地不撂荒和农户正常的生产经营。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劳务输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全省劳务输转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人口和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乡镇企业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县(市、区)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劳务工作办公室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要设立劳务工作站,确定1—2名劳务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六)切实增加发展劳务经济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发展劳务经济的多元投入机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跟踪服务管理、法律援助、信息发布以及网络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对有组织输出工作1年以上的,按实际输出人数,由同级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劳务经办机构予以经费补助。
(二十七)加强宣传督查。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深入宣传发展劳务经济的重要意义,宣传劳务输出和返乡创业的先进典型,创造发展劳务经济的良好氛围。要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目标,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制定科学考核办法,加大目标考核力度。要建立健全发展农村劳务经济工作督促检查机制,把日常督促检查、专项检查和民情调查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发展劳务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的落实。
(发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