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06〕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 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及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重点推动建设领域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实行月预付、季结算制度,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设领域要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制定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3% 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建设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限期清欠。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在加大清欠力度的同时,要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评为“守合同,重信誉”企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对省外进甘企业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的,要责令其退出甘肃市场并在相关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建筑、水利、交通、餐饮和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实施全面监控,特别是对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实行重点监控。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接受农民工投诉和举报,及时予以查处解决。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经常开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获得最低劳动报酬的权益,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认真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单位,要采用我省统一制定的《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文本,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定期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等。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从事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与技能,了解工作的危险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作业场所内的职业危害实行分类管理,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对不符合劳动条件的,必须及时治理。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农民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从事特种作业和关键工种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他们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行使上述权利进行刁难和处罚。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八)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加强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努力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以及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断完善农民工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政策措施,逐步消除城乡劳动者的身份界限,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九)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健全县乡(镇)劳务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农民转移就业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 要依托省级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省政府及各地政府驻外办事处,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协作,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省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有组织输转比例。 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特色,促进培训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建立完善农民工技能鉴定机制,对自愿参加技能鉴定的农民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技能鉴定指导和服务,其技能鉴定费用可以由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鉴定机构共同负担。 (十一)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农民工培训工作由省政府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统筹管理,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制定统一的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扶持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民工培训的专项资金,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考核,定期对培训机构和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环节和综合效益进行评估,保证培训质量。各地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民工培训统计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按季度分别汇总上报培训转移就业情况。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强化农村“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普及农村先进实用技术,大力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把职教中心建设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和学费减免、生活费补贴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失业和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等特点,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的转移接续办法,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及我省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依法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积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认真实施以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矿等采掘行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要针对农民工季节性强、流动性大等特点,制定方便、灵活的参保办法。 (十五)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问题,要分类推进,先将工作相对稳定、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先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立足保大病,坚持“低门槛”,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并要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要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积极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各地要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的网络设备并保证运行经费。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办法。各地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为重点,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农民工参加、能够与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民合同工,用人单位和农民合同工要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变换劳动关系、异地流动时,按国家规定为农民合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其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在编制城市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制定城市公共政策时,将在城市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居民一体进行考虑,有效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加快建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使制定的政策和建设的公共设施能够满足农民工的需要,提高城市的吸纳和聚集功能。要对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工,创造条件使之逐步转变为城市居民。 (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坚持流入地政府全面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农民工子女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所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城镇学生同等对待,不得收取借读费,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它费用。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学校一律实行分学期收费的制度。在办理转学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要通过缓收、减收、免收和设立助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或单位,教育、物价和财政等部门要及时查处。 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要结合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要一视同仁。 流入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的管理和扶持。对办学较好的学校,应予以支持、帮助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特别是有安全隐患的学校要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即取消办学资格;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要坚决依法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农民工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各社区要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流动人口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以输入地为主的管理服务机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保障面向农民工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进行。用工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要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要优先为其提供就业信息,优先安排免费培训,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人口部门要加强与政府驻外办事处和劳动保障部门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合作协调,共建“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药具柜、药具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等方面的宣传品。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地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农民工租赁的房屋和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住宅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市县政府要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工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落实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在城市居住时间满3年以上(含3年)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市县政府每年要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0%用于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指导有条件的地区,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使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省会等大城市落户条件,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由当地政府具体制定;市州和县区等中小城市、小城镇要放宽落户条件,凡农民工在固定出租屋内租住时间满3年以上者(含3年),可凭相应手续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到当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对获得省、市州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可以不受租住时间的限制,凭相关证书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在当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对在省内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农民工,允许其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可不受租住时间限制,对已经落户的农民工,允许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外出务工农民,只要保留农村户口的,就应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受益和流转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土地二轮延包后,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才能收回其承包地。否则,除家庭消亡的外,在承包期内不能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需要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按照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并鼓励其发展多种经营。 农民外出打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不能撂荒,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要坚决纠正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迫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流转的,流转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 (二十五)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贯彻“快立、快审、快裁、快结”的原则,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处理程序,缩短处理时限,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案件,要优先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减、缓、免缴仲裁费用。 (二十六)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团体和社团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团体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要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只要农民工身份真实,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有确定的请求赔偿额或约定,工伤认定清楚就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二十七)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各级工会在农民工中组建工会组织。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制造、建筑、采掘、餐饮等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 要创新入会建会的形式,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坚持源头建会、属地管理、联合互动、双向维权的原则,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方便地加入工会。工会统计职工入会率应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 工会组织要督促和配合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和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维护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和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政府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和送温暖活动,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要把农民工纳入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的范围,大力选树和表彰农民工的优秀分子。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八)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二十九)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各级政府要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 各级政府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继续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居住。鼓励发展“农家乐”等特色旅游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要重点加强和做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使农民工掌握几项能立身、能挣钱、能养家、能致富的劳动技能,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优化人力资源,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市州和县区人民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可保留并使其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没有相应协调机制的,应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二)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必须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三)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三十五)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每年12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为我省农民工权益维护日。各地要开设农民工热线,为农民工提供咨询、信息和法律等各方面服务。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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