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现有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顺利开展,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培训特点,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五)愿意在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三、认定程序 (一)省、市、县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直属的培训单位,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认定。 (三)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受培训单位申请后,组织专家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认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同时,将认定结果报省劳务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名录。 四、管理与处罚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的管理。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及接受培训农民的举报,对培训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地应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三)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扶持资金,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四)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1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虚报冒领、违规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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