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03〕1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条例》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甘肃实际,着眼于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着力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协调配套,覆盖全省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三)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五)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州、地)级统筹。目前实行县级统筹的试点县(市、区),一并纳入市(州、地)级统筹。 (六)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以及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七)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为了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额中提取3%-10%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 四、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九)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关于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规定,认真核查受伤原因,按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下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或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工伤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条例》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十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有关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者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材料按规定作出结论。 五、切实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四)设立省、市(州、地)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受理、组织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能力鉴定要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要建立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做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十六)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其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六、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十七)要把伤残待遇保障工作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各项待遇。同时,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十八)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 (十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二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调整办法由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 (二十一)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的,要按照规定预留工伤保险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二)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检查的,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二十三)《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可以从《条例》实施后按照《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申报,在《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从原渠道支付。《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条例》和本意见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十四)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工伤救治的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伤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名单。 (二十六)签订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二十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基金的完善和安全,并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和结余情况,接受参保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二十八)分步骤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第一步为办法措施的制定阶段。各统筹地区要在2004年3月底前出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步为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年底前,各统筹地区要全面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第三步为规范运行阶段。各统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争取在3-5年内建立基本覆盖全省城乡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条例》的启动实施阶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九)制定和完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各统筹地区要统一调度工作力量,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覆盖计划和实施步骤。 (三十)建立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联系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兰州市、张掖市为重点联系城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确定联系点(县、市、区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联系点的工伤保险实施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联系城市和联系点要在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三十一)做好工伤保险宣传培训工作。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使广大职工了解政策,使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工伤保险工作。要强化业务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分层次、分步骤地举办培训班,提高工伤保险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十二)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机构,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4〕9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统筹地区要抓住当前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利时机,积极制定工作计划, 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启动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统筹地区要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 三、各统筹地区要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1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社会劳动保险局: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伤亡事故频仍,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但部分包括矿山企业在内的高风险企业还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4〕9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了贯彻劳社部明电〔2004〕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矿山、建筑等企业职业风险高,从业人员的主体是农民工,是最迫切需要工伤保险的人群,也是工伤保险要重点覆盖的人群。各地要从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负责地抓好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大力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地要结合去年扩面工作总结,对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大力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认真落实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将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扩面工作的重点来抓,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2005年全省煤矿企业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三、积极研究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高风险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高,群死群伤的事故较多,发生工伤事故后补偿资金支出大的特点,认真研究本地区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和费率等问题,逐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四、加大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对高风险企业经营者及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培训,使高风险企业职工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使高风险企业经营者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使广大职工真正了解工伤保险的劳动安全“保护伞”作用。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高风险企业参保情况进行检查,并抓紧部署今年高风险企业扩面工作。省厅将加强对各地高风险企业参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请各地于2月24日前将本地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扩面的具体计划及工作安排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转发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81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兰州、陇东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爆器材行政主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抓住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利时机,按照劳社部发〔2005〕8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年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市两级要建立以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爆器材行政主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为成员,其分管领导和主管处(科)负责人参加的,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过程中,颁证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于未参保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督促其参保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得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将参保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公示。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扩大覆盖面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三、企业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 六、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参保证明中尚未解决的相关问题,由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协商处理。 附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 于 年 月 日为 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持此证明。 工伤险经办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8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 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123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今年全省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中之重。上半年,各统筹地区按照省上和部里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参保,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要在年内实现大型煤矿企业参保率达到100%,小煤矿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 7月1日,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5〕40号)中提出要“加大煤矿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力度”,要求全省所有煤矿企业都要在年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近日,劳动保障部又召开了全国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要突出扩面重点,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和农民工参保工作,确保扩面任务全面完成。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意见和劳动保障部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在全面完成参保扩面任务的同时,确保所有煤矿企业在年内参加工伤保险。要深入煤矿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加强督促检查。特别要与煤矿主管、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配合,将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的前提下,针对小煤矿企业农民工比例高、季节性强、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难以准确统计的特点,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缴费方式可以试行按定额缴费或按吨煤提取费用等简便易行的办法。但要注意两点:一是要认真审核企业生产资格,把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安全合格的煤矿企业尽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二是在采取一些灵活的缴费办法的同时,要坚持员工实名制,必须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全员参保, 以利于后续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 为了解各统筹地区扩面工作情况,督促检查高风险企业特别是煤矿企业参保工作进度,省厅拟在8月下旬至9月上旬,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与调研活动。请各统筹地区抓紧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就扩面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写出书面总结。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153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单位: 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今年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之一。今年以来,各统筹地区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上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截至7月底,全省有383户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占应参保企业的29.5%;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0.3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33.l%。其中,大中型煤矿企业参保10户,参保职工3.1万人,参保率分别为43.5%和55.4%;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2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13.5%。从总体上讲,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还很低,离完成今年的任务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当前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大力推进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因此,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继续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爆器材行政主管、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机构),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抓住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利时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要求,加快推进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类企业不得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过程中,颁证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5〕40号)要求,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年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二、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尽快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签定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或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针对这些企业农民工比例高、季节性强、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难以准确统计的特点,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的前提下,可探索灵活方便的参保方式。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农民工可以试行按定额缴费的办法。但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要认真审核企业生产资格,把符合国家规定合法经营的企业尽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二是在采取一些灵活的缴费办法的同时,要坚持员工实名制,必须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全员参保以利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 三、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深入企业做好宣传、发动和督查工作,并为企业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参保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取得各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所属企业提出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要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机关要按照劳社部发〔2005〕8号文件要求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工办、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省级联席会议精神,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国防科工办。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认定文书表册式样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168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不断提高工伤认定效率和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了工伤认定文书表册一套共15种。现将文书表册的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甘肃省工伤认定文书表册使用说明; 2、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甘肃省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接待登记簿; 4、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 5、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6、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7、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8、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9、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0、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委托调查函; 11、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 12、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 13、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调查笔录; 14、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5、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 16、送达回证。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文书表册式样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169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不断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了劳动能力鉴定文书表册一套共16种。现将文书表册的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文书表册使用说明; 2、甘肃省职工申请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接待登记簿; 3、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 5、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6、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 7、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申请表; 8、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表; 9、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10、甘肃省劳动能力委托鉴定结论确认通知书; 11、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12、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 13、甘肃省职工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接待登记簿; 14、甘肃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15、甘肃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16、甘肃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17、送达回证。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甘劳社〔2005〕190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 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当前及2006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之一。今年以来,各统筹地区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上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讲,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还很低,扩面难度很大。在当前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因此,各统筹地区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 和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尽快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比例高、季节性强、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难以准确统计的特点,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的前提下,可探索灵活方便的参保方式。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农民工可以试行按定额缴费的办法。但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要认真审核企业生产资格,把符合国家规定合法经营的企业尽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二是在采取一些灵活的缴费办法的同时,要坚持员工实名制,必须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全员参保,以利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深入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宣传、发动和督查工作,并为企业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参保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取得配合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强安全生产的高度出发,对所属企业提出相应要求,督促其尽快参加工伤保险,为所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做好2005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劳社办函〔2005〕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做好2005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劳社工伤司函〔200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2005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部里的要求认真做好报表的上报工作。报表须在每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工伤认定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报我厅工伤保险处(第四季度报表作为年度报表上报);须在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伤认定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及有关说明报我厅工伤保险处。 二、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中涉及的统计数据均为累计数,即一季度统计数为1至3月发生数,二季度统计数为1至6月份发生数… …,以此类推。 三、对于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工伤事故,须在事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结束后三日内,将事故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有关情况报我厅工伤保险处。 四、我厅将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考核与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接到本通知后,各地要抓紧部署,认真落实。请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将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我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王 强 联系电话:0931—8440100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做好2005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做好2005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劳社工伤司函〔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统计对于全面掌握我国职工工伤状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国工伤保险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统计工作,我部决定从2005年起增加《工伤认定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两张报表,并已于日前下发《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61号)中印发各地。这是一项新的专项统计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的原则做好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须在每季后20日内将上季度工伤认定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报我司;须在次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工伤认定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及情况说明报送我司。 二、对于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工伤事故,须在事故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事故工伤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有关情况报送我司。 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充分认识做好专项统计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工作之一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定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办法,落实相应经费,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四、对各地区工伤保险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我司将逐步建立工伤保险统计的考核机制,每半年通报一次。对工作认真负责,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情况的统计人员和单位,部里将予以通报表扬。 接到本通知后,请各地抓紧研究,及时将报表部署下去,督促各统筹地区认真落实,确保这两个专项统计建立之初就规范、完整。请于2005年1月底之前将省级负责统计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司,工作中的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孙智 周永波 联系电话:(010)84201576 842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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