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6年3月23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甘劳社发[2006]60号),初步建立了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伤残待遇调整机制。但是,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下同)调整无法落实。为维护这部分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将贯彻甘劳社发[2006]60号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对已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暂时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伤残津贴调整,并暂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单独列帐管理。 二、在以上人员中,按甘劳社发[2006]60号文件规定调整伤残津贴未能落实的,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劳社发[2006]164号)规定调整待遇。在实际执行中,伤残津贴调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得双重享受。 三、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在2007年1月31日之前,将这部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落实到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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