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栏目分类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农村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 正文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7-07-08 19:16:11   来源:)
 
 

甘劳社发〔2005〕81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兰州、陇东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爆器材行政主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抓住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利时机,按照劳社部发〔2005〕8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年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HT4”SS〗省、市两级要建立以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爆器材行政主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为成员,其分管领导和主管处(科)负责人参加的,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过程中,颁证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于未参保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督促其参保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得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将参保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公示。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扩大覆盖面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三、企业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
         六、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参保证明中尚未解决的相关问题,由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协商处理。
附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于   年  月  日为    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持此证明。

工伤险经办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