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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7-08 19:21:32   来源:)
 
 

甘劳社发〔2005〕153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单位:
         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今年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之一。今年以来,各统筹地区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上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截至7月底,全省有383户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占应参保企业的29.5%;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0.3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33.l%。其中,大中型煤矿企业参保10户,参保职工3.1万人,参保率分别为43.5%和55.4%;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2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13.5%。从总体上讲,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还很低,离完成今年的任务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当前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大力推进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因此,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继续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HT4”SS〗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爆器材行政主管、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机构),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抓住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利时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要求,加快推进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类企业不得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过程中,颁证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5〕40号)要求,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年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二、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HT4”SS〗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尽快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签定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或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针对这些企业农民工比例高、季节性强、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难以准确统计的特点,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的前提下,可探索灵活方便的参保方式。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农民工可以试行按定额缴费的办法。但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要认真审核企业生产资格,把符合国家规定合法经营的企业尽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二是在采取一些灵活的缴费办法的同时,要坚持员工实名制,必须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全员参保以利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
    三、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深入企业做好宣传、发动和督查工作,并为企业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参保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取得各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所属企业提出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要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机关要按照劳社部发〔2005〕8号文件要求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工办、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省级联席会议精神,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国防科工办。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