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栏目分类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农村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 正文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7-08 19:23:52   来源:)
 
 

甘劳社〔2005〕190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
         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当前及2006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之一。今年以来,各统筹地区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上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讲,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还很低,扩面难度很大。在当前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因此,各统筹地区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  和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尽快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比例高、季节性强、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难以准确统计的特点,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的前提下,可探索灵活方便的参保方式。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农民工可以试行按定额缴费的办法。但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要认真审核企业生产资格,把符合国家规定合法经营的企业尽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二是在采取一些灵活的缴费办法的同时,要坚持员工实名制,必须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全员参保,以利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深入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宣传、发动和督查工作,并为企业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参保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以取得配合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强安全生产的高度出发,对所属企业提出相应要求,督促其尽快参加工伤保险,为所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