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暂时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不足525元的调整到525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超过2600元的调整到2600元。 本次调整前伤残津贴已超过2600元的不予调整。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支付渠道: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后发生的工伤,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发生的工伤,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企业支付;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所称“伤残津贴”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的“伤残抚恤金”;所称“生活护理费”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的“工伤护理费”;所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的“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关系企业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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