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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业 保 险 政 策 问 答 |
| (日期:2007-03-09 15:21:59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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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暂时失去生活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与劳动力市场的密切程度高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互济性也更为突出。 2、失业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子系统,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福利性的特点。 (1)强制性。失业保险由国家通过颁布有关法律,对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待遇标准、资格条件、管理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定,以国家法律和行政的强制力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 (2)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在大范围内进行,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风险,能够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只是失业的少数人,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的互济性。 (3)社会性。失业保险的建立,目的是保障整个社会的劳动者在遭受失业风险的情况下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以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式。 (4)福利性。失业保险属于国家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制度,它有利于劳动者在丧失收入的情况下,获得基本的物质帮助和再就业帮助。 3、什么机构负责失业保险登记?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也就是说,各种社会保险只在一个机构进行登记。这个登记机构就是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说,主要是养老保险机构。失业保险登记也应该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但各地目前并没有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一些地方失业保险登记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但无论谁负责,负责失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为缴费单位建立缴费记录,记载单位缴费情况;为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记载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4、单位如何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6、参保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账号; (9)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7、变更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8、参保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要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2)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3)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缴费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所在地的负责失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时应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证书,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非生产经营性的缴费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所在地的负责失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失业保险登记。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时,应出示本单位的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事业法人证书,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其他规定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申请登记时还应出示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 11、《失业保险条例》所指的职工包括哪些人?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的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口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口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 12、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哪些规定? 《甘肃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使用事业编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失业保险,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应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有关缴费手续。 (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外合作、合资、外国独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港澳台商投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按非港澳台和非外国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由单位代为扣缴。缴费单位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经费从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中解决;对事业单位的收入不足以交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5)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工作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应在单位出具证明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6)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3、失业人员怎样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户口和原用人单位为其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14、哪些单位要办理缴费申报?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失业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缴费单位都必须办理缴费申报。 15、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缴费申报?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人员变动缴费申报,填报《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经办机构予以受理。 16、缴费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主要内容包括缴费单位的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职工情况、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等。按照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具体要求是:缴费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缴费明细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缴费申报。 17、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按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及其工资额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18、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用来源如何解决?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应该参加失业保险。在我国,由于事业单位比较复杂,经费来源不一样,所以,国家对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非常重视。有关部门先后两次发文来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2000年,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再次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与管理。因此,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所有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单位的收支预算。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的支出预算中列支,列入社会保险费支出科目。这些规定说明,无论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都需要列入预算盘子,列入预算支出科目下的“社会保险费”科目,而不是单独向财政申请追加资金,也不是财政单独下拨一份失业保险费。因此,事业单位缴费资金来源于财政,关键的问题是事业单位自己在编制预算时,一定要把失业保险费列进去。至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只能自己解决。 19、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或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怎么办? 《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都对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劳动者发现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拒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参保后不缴、少缴、漏缴失业保险费,应当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机关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机关依法查处。 20、什么是失业保险关系? 所谓失业保险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后与失业保险制度诸方面的关系,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组织联系方面的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立法和制度范围内所享有的权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失业保险机构所记载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档案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持有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等。通常所说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就是指职工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之后,过去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和缴费年限继续有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继续保留。 21、如何接续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 按照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是按照如下程序接续的: (1)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 (2)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3)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4)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6)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22、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所谓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是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搬迁的,应该在新的迁入地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因其搬迁就中断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应按下列方法转迁: (1)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4)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23、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时,失业保险费如何转移?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包括调动、单位转换等),失业保险关系随人事关系转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时,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内跨统筹市(州)转迁时,失业保险费用不转迁,职工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4、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转为非农户口后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按政策规定转为非农户口的,自改变户籍性质的当月起,个人即可按照其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费的年限可视同缴费时间,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本人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办法计发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5、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其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差异较大,其发放标准也不尽相同,既是同一省内,也有多个标准。但甘肃省目前只有一个标准,为每人每月205元(2004年10月1日起)。无正当理由,当月不领取的,不补发失业保险金。 26、甘肃省目前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多长?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不满3年的,发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发8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发10月;满5年不满6年的,发12个月;满6年不满7年的,发14个月;满7年不满8年的,发16个月;满8年不满9年的,发18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20个月;满10年不满11年的,发22个月;满11年以上的,最长发24个月。 27、甘肃省是如何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补助金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发2个月生活补助;满2年不满3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满3年不满4年的,发4个月生活补助;满4年不满5年的,发5个月生活补助;满5年以上的,发6个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28、失业人员除了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外还能享受什么待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除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以下几项待遇是: (1)医疗补助金。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确定的标准不尽相同,大致有两种发放形式:一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一定百分比随失业保险金发放。二是规定一个绝对数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甘肃省目前是按绝对数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金,包干使用,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患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2)丧葬补助及抚恤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标准也不尽相同,差异较大。甘肃省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200元,抚恤金800元。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失业人员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供养1人发4个月,供养2人发8个月,供养3人以上发12个月的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3)免费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尽相同。甘肃省规定,失业人员在一次失业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可免费参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活动。职业培训机构按培训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300元、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50元的标准,分别持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结业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和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名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等资料,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另外,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后,实际再就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可按参加再就业培训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未达到5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实际介绍成功实现再就业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劳务工作机构输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也可按以上办法和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29、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0、为什么要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限?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这样做虽然突破了《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但可以避免因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而导致失业人员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现象。规定60日的申领时限,可以给失业人员较为充裕的时间去积极找工作,实现再就业。至于计发失业保险金的起始点,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一律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不会因此损害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1、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32、什么是失业保险金? 所谓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从根本上说,失业保险金就是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失去工资的临时性补偿,也就是说,失业保险金就是工资的替代物。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原工资挂钩。 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国际上是不一样的。从国际上看,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失业保险金应在原工资的50%或社会平均工资的45%以上。而西方许多工业化国家在有关失业保险的立法上都超出了这一规定,标准大大超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规定的最低水平,一般都在70%左右。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待遇水平上规定,失业保险金低于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为最低工资的60%-80%。 33、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这是最主要的条件。在我国,所谓的参加失业保险,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涵义,在《失业保险条例》公布之前,是指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在《失业保险条例》公布之后,是指劳动者所在单位和本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个人参加失业保险是指按照规定进行了失业保险登记;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是指按照规定进行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不一定要求劳动者和单位都已经缴了费。 这里所说的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有两层意义:其一,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是指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共计为劳动者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并非要求劳动者在某一时间段内的某一单位缴费满1年。其二,个人缴费也是指累计缴费1年,而不是指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指失业人员本人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这是与自愿失业相对而言的,设立这一条件的目的就是将那些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的失业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一规定有两种涵义:其一,失业人员失业后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否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办理失业登记的机构一般是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其二,失业人员失业后必须有求职要求、求职愿望和求职行动。在这一规定下,失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努力实现再就业,或利用各种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这一规定也是国际上的惯例。执行这一规定时,各地经常遇到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即户口在外地的失业人员如何进行失业登记。按照原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负责失业登记的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许多地方也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因此,户口在外地的失业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地往往不能进行失业登记,所以就领不到失业保险待遇。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很多,如将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或者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视同失业登记等,但最好、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废除必须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的规定。 34、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认定? 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是非自愿失业。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认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是看劳动合同是如何被废除的。在我国,废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终止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履行,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失业。这些情况皆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其二,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分为三类情况: 一是由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个人主动辞职。由这种情况造成的失业,是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是一种自愿性失业。但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致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失业的,也可以认定为非自愿性失业。 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在下列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失业,一般都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论是谁提出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失业,一般也都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对待。 35、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这一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至少应该经过三个程序: (1)办理失业证明。《失业保险条例》要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可以按此规定,向原工作单位索取失业证明。 用人单位必须按此规定,主动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工种、工作时间、工资级别、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 在开具失业保险证明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主动告知失业人员到什么地方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 (2)办理失业登记。在办理失业证明后,失业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失业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负责失业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负责失业登记的经办机构一般是指,保管本人失业保险关系的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当地的失业保险科(所、中心)。 (3)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并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是否已满1年、申请人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失业保险机构将以书面的形式把拒绝理由通知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保险机构将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或在失业者再次造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时当面通知接受其申请的决定,并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 (4)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到同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3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携带哪些材料? 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7、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履行什么义务?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38、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时间要求? 有。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算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不再计算。 39、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有两个涵义,其一,失业保险金不是从失业的当天就开始算起的,而是从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开始算,也就是说,从失业之日到失业登记之日的时间内,失业者既得不到原单位发放的工资,也得不到失业保险金。其二,要求失业者失业后必须尽快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以便早日获得失业保险金,避免因中断工资收入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生活不便。 另外,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也规定,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40、失业人员应当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按照原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凭失业证申领失业保险金。对有正当理由,如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可以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办机构认可后,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41、失业人员如何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必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填写该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表个人栏目由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本人填写。 (2)本表有关失业保险金审核情况由负责办理申领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 (3)本表由负责办理申领登记的经办机构保存。 42、如何计算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时间? 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43、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规定既确定了发放时间,又确定了发放机构。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这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大多按周发放的形式不同,但这是由我国具体国情决定的。因为我国发放工资的形式大多都是按月发放。同时,按月发放,还可以保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44、失业保险金能否一次性发放? 原则不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要按月发放。对这一原则各地无权改变。 但在《失业保险条例》出台前,为了促进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原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提出大力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将其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本人,作为开办资金。按照这一精神,各地都陆续出台了给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政策。 45、刑满释放人员是否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就是说,无论是谁,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者和被劳动教养者也不能被排斥在外。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精神,在职人员因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计算。 同时,《失业保险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对这条规定的解释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6、职工因辞职而失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般来讲,职工因自动辞职而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自动辞职而失业则属于自愿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然而,并不任何情况下,职工因辞职而失业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办法》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7、破产企业职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我国,企业破产后,一部分职工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部分不能。企业破产后,应该说破产企业职工将全部失业。但由于劳动力的流动性,所以一部分职工在企业尚未宣布破产前就能在其他企业找到新工作,重新就业。这部分人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鼓励破产企业的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制定。那些得到一次性安置费的人,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他们已经自谋职业。在我国自谋职业也算就业的一种形式。那些在企业破产后,既没有在其他企业找到就业岗位,又没有申请自谋职业,并且没有得到一次性安置费的人,自然成为失业人员,如果他们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他们就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现实生活中,这类人很少,大多数人都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因为一次性安置费的数额远远大于失业保险金的数量。 48、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不能。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近年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破产企业职工越来越多,出现的争议也越来越多。2001年5月,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在给河南省劳动厅的《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再次重申,“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以鼓励和帮助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实行这项政策,应坚持职工自愿原则,规范操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职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之所以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因在于,自谋职业是我国的一种就业形式。对就业的人员不给失业保险金是国际惯例,也是《失业保险条例》所要求的。 49、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已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将停止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停止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一规定是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又重新找到了工作。也就是说,只要失业者又有了工作,不论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都要被中断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者应征服兵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一旦应征服兵役,就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原因在于,服役后,他已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 (3)失业者移居境外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不论其是否在国外就业,因其已超出我国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范围,因此,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者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如果某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这一规定,失业人员如果失业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同样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生活由养老保险金予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失业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对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基本生活已经有了保障,但这条规定不适合于,被判处缓刑或其他行政处罚的失业者,对这部分人应当继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谓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一般是指,失业者仅凭个人好恶就拒绝接受而与自己的年龄特点、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失业者不愿意就业,这与我国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原则是不符合的,也违背了享受失业保险的基本条件,所以不能再给这部分人发失业保险待遇。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作法。一些国家甚至规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培训也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这一点,《失业保险条例》并没有涉及。 (7)失业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条规定是指,当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情况,确需停止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从目前情况看,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其他情形。 5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根据这两条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同时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届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1、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应尽哪些义务? 我国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度对此并无统一的规定,一些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法规中。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1)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的义务。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将被终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积极求职或接受职业培训的义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必须主动求职,或者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的职业培训,否则也将被视为拒不接受职业介绍而使失业保险待遇受到一定的影响。 (3)通报个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变化情况,要把个人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及时告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否则将可能被视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而受到处罚。 5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就业服务? 按照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的有关规定,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就业服务: (1)职业介绍服务。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即可以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也可以到私人职业介绍机构。为了鼓励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者提供职业介绍机会,《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要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数量、质量,为其提供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培训服务。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多次求职,但是屡屡不能成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就将安排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让其提高自己的技能,或掌握一种新的技能。接受职业培训完全是免费的,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3)职业指导服务。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在求职中遇到困难和障碍,或者想知道更多的与职业有关的知识,或者想创办自己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皆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职业指导机构接受职业指导。 53、如何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失业保险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失业保险争议,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好代扣失业保险费义务,代扣数额比劳动者个人认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要多,从而产生争议。二是用人单位未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延迟出具证明,影响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而产生争议。三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要求,主动告知本单位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使劳动者因超过地方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而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而引起争议。如何处理这类争议,《失业保险条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为它不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有关劳动法律时产生的争议,比如事业单位不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任何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这类争议也不是行政争议范畴。因此,在现行的条件下,当这类争议发生之后,只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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