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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执行新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时效 |
| (日期:2007-08-13 10:11:5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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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甘劳社[2007]8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甘劳社发[2007]81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之日起30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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