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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中几点变化
(日期:2007-08-13 10:12:25   来源:)
 
 
 一、失业保险参保适用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公务员,以及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外,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属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主要是指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等民间组织和团体。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二、申领失业金期限的计算和审核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46号)执行,即“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1200元调整为25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
除此之外,还对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筹集、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基金市级统筹、调剂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新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