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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日期:2007-02-07 22:8:2   来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全省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调整、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等工作。内设13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

(一)办公室
        承办厅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厅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负责厅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政务督查、新闻宣传及接待联络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拟定厅人事工作规划、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厅人事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负责起草、修订、清理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工作及法律咨询工作。
(四)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分析预测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趋势,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负责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本厅的审计工作。
(五)职业技能培训处(加挂“甘肃省职工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定全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各类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贯彻执行全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全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审批、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全省技工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六)就业处(加挂“甘肃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统筹管理全省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拟定城乡就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全省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全省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拟定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职责分工管理境外人员入境来甘就业和在甘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工作。
(七)劳动工资处
        拟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企业奖惩职工的基本准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负责“农转非”审核工作;参与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贯彻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经营者的工资标准;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八)劳动争议仲裁处(加挂“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予)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协调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设,承担“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企业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指导全省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制定仲裁员培训、资格证书及执行公务证书管理制度;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参与对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的处理及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九)养老保险处
        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定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负责中央直属;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和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计划,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及养老保险金稽核规则;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并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十)失业保险处
        拟定全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指导并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一)医疗保险处(加挂“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定省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的管理办法;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划和政策;拟定医疗保险金稽核规则;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指导并监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二)工伤保险处
        负责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基本政策、改革方案、改革规划的日常工作。
(十三)农村保险处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全省发展规则,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整顿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指导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对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改进措施;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细则并监督贯彻实施;负责建立农村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指导筹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和支付农村养老保险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与农村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行政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