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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日期:2007-03-09 11:27:20   来源:)
 
 

1、具有明确的服务宗旨、业务范围;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租赁场地的租期必须在两年以上);

3、有与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及能够实现联网要求的计算机设备;

4、不少于5万元的开办资金;

5、有三人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取得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至少一名取得职业指导资格的工作人员;

6、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7、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公告。

    申请需提交的文件: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批文(公民个人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的证明)。3、机构章程。4、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配置情况文件。5、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6、注册资金证明。7、活动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8、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文件。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审批机关接到申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审查:正式受理申请15日内,不少于2人的审查组,实地审查。

    批准:符合条件的审查后10日内予以批准。

    发证和公告:对批准开办的,审批机构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