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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率先出台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日期:2008-01-06 23:41:9   来源:)
 
 

         日前,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率先建立了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市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养老保险城乡全覆盖,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的农村居民,都可参加养老保险。对户籍在农村,同时属于企事业单位用工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具有较高经济收入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嘉峪关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确定,每年调整一次。缴费比例合计为15%,其中个人缴纳10%,市财政补贴5%。有条件的村镇可承担个人缴纳比例中的2—5%。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7%建立。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的参保农村居民,办理相关手续后从到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达到规定养老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足15年后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部分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月基础养老金 =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 ÷ 12。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每满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月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息和)÷120。对《暂行办法》实施前,男年满60—79周岁,女年满55—74周岁的农村居民,可采取“一次性缴费、终身享受”的办法,根据不同的年龄段一次性缴清规定的数额后每月发放养老金120元。具体为:男60—64周岁、女55—59周岁,缴纳4000元;男65—69周岁、女60—64周岁,缴纳3000元;男70—74周岁、女65—69周岁,缴纳2000元;男75—79周岁、女70—74周岁,缴纳1000元。对《暂行办法》实施前,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的农村居民,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月发放养老金80元。
      《暂行办法》建立了调整养老金的正常机制。参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将根据经济增长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此外《暂行办法》还出台了一些鼓励性政策和措施,规定凡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已获得市级、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参保农村居民,领取待遇时月基础养老金分别增加2%和3%。“两证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两女结扎户)和在村干部岗位上累计工作10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时月基础养老金分别增加1%和2%。
         为了体现人文关怀,《暂行办法》参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规定了参保农村居民在领取待遇期间去世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费500元。
         《暂行办法》还对参保农村居民参保手续的办理、缴费方式、养老保险关系的变更、死亡后个人帐户继承额的计算以及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李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