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征缴行为,加大回收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建立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通报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凡已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无故欠缴医疗保险费数额达到全年应缴数额25%以上或欠缴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单位。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姓名、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欠缴数额以及补缴时间等情况。每年从4月份开始,在每个月的25-30日对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进行按月通报。通报印发各欠费单位、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平凉日报社、平凉市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通报。被通报单位凡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补缴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及甘政办发电[2007]120号《通知》的规定,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参保单位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通报欠费的次月起,其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欠费在六个月之内且按规定补缴欠费和滞纳金的,欠缴期间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由统筹基金补支,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欠费连续达到六个月以上、欠费单位又未书面说明原因和情况的,视为该单位自动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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