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甘肃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会议,专门部署我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下发了《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6]97号),明确甘肃省解决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李膺副省长从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战略高度,阐明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建立我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目标,安排部署了各项工作任务,明确了具体要求。省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部门负责人作了大会发言。全省各市、州副市(州)长、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各厅局有关领导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26家新闻媒体到会采访。
《通知》规定,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8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各级政府应当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保险费。当年缴费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第二年度全年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通知》指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个人门诊帐户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个人门诊帐户按15-20元设立,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以内。
此次实施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将兰州、嘉峪关、金昌、天水四市作为全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重点联系城市,从方案制定到组织实施的监测和评估进行重点联系。各地也确定重点联系县区为其它地区工作的开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医疗保险处 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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