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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地震重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日期:2008-05-20 09:44:28   来源:)
 
 

  根据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在抗震救灾中全力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5月15日,甘肃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全力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积极为受灾群众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安置受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认真做好农村受灾人员转移就业工作。
  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一定要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能因为道路不畅、通讯不畅、断电等困难而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不能影响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切实保障各类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二是地震灾区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支持的作用。首先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受伤参保人员医疗费可先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垫付;对急救、抢救必须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可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外地参保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医疗待遇的支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同时,要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凡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受到伤害的,要切实简化工作程序,及时认定为工伤;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或因工外出期间,因地震灾害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职工,也应及时认定为工伤,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牺牲的干部职工和地震灾害中工亡的职工,要及时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以上人员的伤残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对因支付在抗震救灾和地震灾害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出现基金不足时,应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工伤人员伤残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三是对因地震灾害暂时停业的企业,其职工有就业培训需求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培训;对受地震灾害停业的个体工商户,灾后恢复经营资金短缺,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积极给与小额贷款资金扶持;对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6】75号)要求,优先确保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切实做好农村受灾人员转移就业工作,对有劳务输出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四是要认真核实查清本地劳动保障系统在灾害中人员伤亡、办公楼损毁、其他设施受损等情况,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报。同时要组织和动员全系统力量,团结一心、坚持岗位、特事特办、及时结算。对抗震救灾中就业和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费用及提供的服务等情况要单独统计、单独建账,并将统计情况每10天向省厅汇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