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5月28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中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以实际行动支持灾区重建家园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全力做好抗震救灾中的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从确保养老金发放、确保受灾群众就医、确保受灾群众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做好就业援助、农民工工作、劳务输转工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等九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要求,要全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凡符合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规定的费用,要做好结算服务,及时拨付;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养老金发放基础数据核算,银行系统因灾没有恢复的,先以存折的形式或通过邮局邮寄等方式,把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决不能因抗震救灾而影响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受灾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因灾死亡的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可按3500元、抚恤金可按1750元的标准支付,并认真做好个人账户的退还和继承等工作,做到及时认定、快速办理;对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信息及财务数据等相关重要资料进行多份拷盘备份,由业务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次生灾害造成数据丢失,确保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信息安全。
《意见》要求,要全力确保受灾群众及时放心就医。凡因在抗震救灾中受伤或患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要住院的,采取先接收住院、再办理住院手续的办法,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给予报销;对省内其他地区异地安置在地震灾区的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到地震灾区的参保人员,在地震期间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给予报销;对在抗震救灾期间(暂定为3个月)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目录,可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可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解决,使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在10%以内。
《意见》要求,要全力确保受灾群众工伤保险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凡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受到伤害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对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或因工外出期间,因地震灾害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职工,也应及时认定为工伤;凡被认定为工伤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相关待遇。对在抗震救灾中牺牲的干部职工和地震灾害中工亡的职工,要及时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对因支付在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出现基金缺口的地方,应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工伤人员待遇及时足额支付。
《意见》要求,要全力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援助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就业援助登记,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上门,认真摸清受灾人员的生产生活、灾区新产生的失业人员、企业停产等情况和因地震造成的失地农民、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等情况,逐户开展对受灾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及其他就业需求的登记,建立基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及时提供就业信息,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协调企业用工单位和工商联,收集适合受灾人员的就业岗位信息。根据民营企业招聘周开发的岗位优先安置灾区高校毕业生和受灾地区的失业人员;三是大力开发卫生防疫、护送病伤员、物资搬运、抢险抢修、废墟清理等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受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确保其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四是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受灾的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援助对象及时发放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保补贴。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特别是对陇南、甘南等地震灾区重建恢复生产时开办的符合国家规定微利项目条件的贷款人员,灾区就业服务机构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要积极协调经办银行给予贷款,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五是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服务工作,免费向受灾地区的广大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免费对受灾地区的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凡有创业愿望的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在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和提供创业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意见》要求,要全力做好受灾地区的农民工工作。尽快摸清来自灾区农民工的数量、生产生活情况、家庭人员伤亡和财产受损情况,组织捐款、捐物,解决他们的各种困难。在企业和社区建立“亲情热线”等通信渠道,帮助他们与家乡联系。对有返乡意愿的灾区农民工,要足额支付工资,帮助农民工购买车船票,确保他们顺利返乡;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妥善处理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原则上,对返乡农民工不能因抗震救灾而解除劳动关系,在他们重返工作单位时,要保持他们顺利就业和稳定就业;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宣传优秀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的典型事迹,鼓励农民工增强信心,战胜困难。
《意见》要求,要全力做好受灾地区的劳务输转工作。各级驻外劳务管理机构要动员和组织外省区企业,把提供就业岗位作为支持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的具体行动,同组织“捐款捐物”活动一样,优先为我省灾区农村劳动力提供一批工作岗位,为下一步组织劳务输转创造条件;非受灾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空岗调查工作,搜集空岗信息,动员当地企业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并加强与灾区劳务工作机构的信息沟通与衔接,将用工企业、数量、岗位、条件等岗位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提供给灾区劳动保障部门,为下一步灾区组织劳务输转工作提供可靠的输转渠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灾后重建进度,进村入户,全面掌握灾区劳动力数量、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劳动能力、输转意愿等底数,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有组织输转计划,并协调扶贫、银行等部门,为外出务工的灾区农村劳动力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意见》要求,要全力做好受灾地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扩大灾区(陇南、甘南)的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凡灾区初高中毕业生有意愿就读技工学校的,实行免试入学,省劳动保障厅将安排在全省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就读,享受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政策;全力支持、帮助灾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组织重点职业院校骨干教师赴灾区(陇南、甘南)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援助。灾区职业技能鉴定可以不受时间、工种限制。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工种,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赴灾区实地开展鉴定。
《意见》要求,要全力做好受灾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大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举报一起坚决从严查处一起。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力争把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化解在基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凡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受政策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签订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加大监察力度,确保抗震救灾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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