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费用负担10%以内
“我的孩子5月12日那天住进医院,昨天刚出院。现在家里遭了灾急等钱用……”这是6月3日12时30分,一位当地妇女从40公里开外的镇子赶到文县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后对安庆雄主任说的一番话。安主任一边安慰她,一边拿起电话叫回刚下班出去吃午饭的社保经办人员,为她现场办理了医疗保险。这是记者在文县劳动保障局看到的一幕。 “5.12”大地震发生后造成陇南市、甘南藏族自治州、天水市等灾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重损失,文县、成县、武都区、舟曲县等县区和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经办场所、办公设施完全瘫痪。 为减少灾区参保人员因震灾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使就医、养老和工伤等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甘肃省劳动保障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中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灾区重建家园的意见》,采取积极措施全力确保灾区抗震救灾中各项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目前,灾情严重的市州、县区以及街道乡镇,在搭建的帐篷中现场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千方百计保发放。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养老金发放基础数据核算,银行系统因灾没有恢复的,先以存折的形式或通过邮局邮寄等方式,把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决不能因抗震救灾而影响养老金的正常发放。二是认真核发因灾死亡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受灾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因灾死亡的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可按3500元、抚恤金可按1750元的标准支付,并认真做好个人账户的退还和继承等工作,做到及时认定、快速办理。三是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养老保险数据恢复与信息安全工作。对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信息及财务数据等相关重要资料进行多份拷盘备份,由业务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次生灾害造成数据丢失,确保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信息安全。
确保受灾群众及时放心就医
一是简化就医手续。对在抗震救灾中受伤或患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要住院的,采取先接收住院、再办理住院手续的办法,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二是认真做好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给予报销;对省内其他地区异地安置在地震灾区的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到地震灾区的参保人员,在地震期间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给予报销;对在抗震救灾期间(暂定为3个月)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目录,可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可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解决,使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在10%以内。
确保受灾群众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一是简化认定程序。凡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受到伤害的,及时认定为工伤;对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或因工外出期间,因地震灾害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职工,也应及时认定为工伤。二是及时支付工伤待遇。被认定为工伤的,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相关待遇。对在抗震救灾中牺牲的干部职工和地震灾害中工亡的职工,要及时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对因支付在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出现基金缺口的地方,应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工伤人员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史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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