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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8-13 10:22:36   来源:)
 
 

甘劳社函〔2007〕17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引导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2号)要求,省厅决定自2007年7月起在全省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凡由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均可参加此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二、评定办法
         各市、州要按照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见附件1)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2)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评估工作办法。
    三、 评定的原则和程序
         此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应本着“条件公开、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按民办学校自评、各市、州初评、省厅综合评审、向社会公布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评(8月31日前)。参加评定的民办学校,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向审批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2、相关证照复印件;
     3、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举办者取得合理的比例和数额;
     4、自评报告(一式两份)。
      (二)各市、州评定诚信达标学校并向省厅推荐诚信良好学校(9月30日前)。诚信达标学校由各市、州自行评定并公示,公示后报省厅备案。从达标学校中择优推荐良好学校,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厅职业技能培训处。
      (三)省级评审(12月31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市、州推荐的诚信良好学校进行终审评定。
      (四)社会公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确定诚信良好学校的名单,在甘肃劳动保障网上进行7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评定工作要求
      (一)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是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提升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层次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组织民办学校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工作。要结合培训就业政策宣传和民办学校检查评估等活动,对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意义进行广泛宣传,面向社会公开评定条件和程序,鼓励民办学校踊跃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
      (二)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评定结果建立民办学校诚信记录,实施动态管理,并树立一批注重办学信誉和培训质量的诚信学校的典型。诚信记录可作为民办学校的资信证明。
      (三)各民办学校要结合此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进行,对照评定条件边自查,边整改,要通过这次诚信学校的评定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四)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于2007年7月在全省启动。2007年我省先行开展诚信达标民办学校和诚信良好民办学校评定工作。2008年,开展诚信优秀民办学校评定工作。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各民办学校,要在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时间要求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全省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刘磊       联系电话:0931-8960448  0931-4609380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申请表》
注:附件1、2、3可登陆甘肃省劳动保障网下载(
www.gs.lss.gov.cn

二00七年八月一日